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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应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1、营业执照复印件(涉及工商变更的);
2、有关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三张(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发生变化时报送);
4、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涉及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有关税务登记证件中有关内容的);
5、其他有关证件。
二、办理程序:
1、到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变更项目涉及税种、税率变更的,还需填报《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2、综合服务窗口对符合变更条件且资料报送齐全、真实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取工本费10元;对资料报送不全、内容不真实的申请予以退回。
3、综合服务窗口审核申请资料,必要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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