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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15日内,或自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条码卡;
3、发票购领卡及发票购领本;
4、建账监督管理登记证书;
5、办税人员资格证书;
6、防伪税控企业需交还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
7、使用税控收款机企业需交还税控IC卡。
二、办理程序:
1、在综合服务窗口完成当月的纳税申报,将所有尚未核销的发票进行核销;
2、防伪税控企业(含一机多卡用户) 需完成当月的报税,填写“二卡”收缴表,并上缴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
3、使用税控收款机企业需交还税控IC卡;
4、到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5、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6、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税务人员在三天内进行注销清理检查;
7、检查审批程序结束后,企业到受理注销的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同意注销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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