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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报告》(民证报[2003]26号)。经研究,现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组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的在地方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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