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专区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区 中财税网校 中财税活动
网站首页 在线提问 用户中心 高级用户 财税网校 财税活动
用户登陆
用户:
密码:
验证码:
注册
点击排行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正)(八)
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防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
修理修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于加快农业部卫星网络视频会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考评增值税专用
财政部关于提取国家能源交通重点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
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关于国
百度竟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zg12366.com 日期:2004-1-29 文号:财税[2004]2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香港、澳门地区与内地地理位置毗邻,交通便利,在内地企业工作的部分外籍人员选择居住在港、澳地区,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港澳之间。对此类外籍个人在港澳专区居住时公司给予住房、伙食、洗衣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条以及《国管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财税字[1994]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广东省、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转载此文件

审计实务
浅谈高校内部审计的拓展方向..
对郑百文财务会计责任的法律思考..
我国上市银行年报境内外审计的差异及..
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查处M区"招商引..
实行内部审计业绩考核制度的思考..
银行存款内部控制的具体办法..
一串疑问,牵出一起骗取工程款案……..
我国审计信息化的现状与思考..
完善中央银行内审监督体系的思考..
社会审计案例(十)..
注册会计师审计案例分析(五)..
为了人民的利益——广州办查处八家企..
美国绩效审计案例(合同管理)——美..
虚开发票1583份 广西查获超亿元..
欲盖弥彰 难逃制裁——江华县审计..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中应关注的事项..
谈会计年报的重要风险——审计失败..
帕玛拉特公司丑闻在意大利已成为“政..
“利剑”出鞘擒贪贼——重庆涪陵南沱..
审计独立性缺失的一种解释..
南海大众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99..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提高常规内审的质量..
小单位挖出“大蛀虫”..
从国家审计复核看内审分级复核制的建..
现代企业的内部审计..
效益审计激活长乐机场 去年减亏四千..
舟行百折达披岸 回首思绪何万千――..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中的几个问题..
IT时代企业内部审计的探讨..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黑ICP备06008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