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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申请印制具名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
2、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能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纳税人需要或平均年营业收入在100万以上且发票平均月使用量在100本以上。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能印制具名发票:
1、个体工商户以及营业税实行定额征收或所得税实行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
2、新办企业经营期不满一年的;
3、对使用广告、货物运输、饮食业定额、出租车发票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印制具名发票的手续;
1、用票单位凭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自拟发票样式(必须符合统一发票的设计规范和大小)到发票发售窗领取并填写《纳税人自印发票收据申请表》;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对纳税人自拟发票的名称、样式、联次、面额、用量使用范围进行审核。
3、纳税人具名发票的印制以6-12个月的使用量为限,并在发票联次上印明“X年X月底前有效”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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