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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其税务登记,但其应纳税款和未清发票仍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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