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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办理税务登记与开设银行帐户前后矛盾,不便操作。
《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可见“银行帐号”信息的提供已经由前置变为后置。但登记环节要求纳税人提供“开户行和银行帐号”,即先开帐户,后办登记。这就造成了前后矛盾,不便于纳税人操作。
二是部门之间的配合还不够协调。
当前虽然工商部门已将开业登记的信息已及时传递到税务部门,对于注销户和吊销户的信息未能传递,许多纳税人被工商部门注销了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在营业执照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这种情况在个体工商户中尤为普遍),从而导致税务部门的登记信息与工商部门差距甚大。
三是税务登记中的部分数据口径缺乏统一的标准。
由于税务登记中的部分数据没有统一口径,在办理开业登记环节,只能凭经验、靠自身的理解和把握来核定。而随着人员的不断更替,数据的口径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没有统一的标准。比如注册类型中对“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未进行划分,全部核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征管软件系统却划分为“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等。因此在录入时,就存在不同的理解。但究竟应如何把握,没有统一定论。这种数据口径上的混淆必导致系统内数据的混乱,使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可用性大打折扣。
四是为满足需要,办虚假登记的现象时有发生。
比如有一户在外地搞装璜及铝合金制作的个体工商户仅仅为了办理银行开户需要,提供了虚假生产经营场地证明,在本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外地办的费用要远远超过本地),当然也相应地办理了税务登记,但实际调查时却发现该纳税户根本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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