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1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3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依照《税收征管法》第37条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干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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