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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