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行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行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1999\]40号) (二)寄售及典当业 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摘自国税发\[1998\]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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