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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典”时期相关产业政策
1、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摘自财税[2003]106号)
2、对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捐赠的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优惠政策,其适用范围包括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下设各省、市(地级)地方分会或协会的捐赠。
(摘自财税\[2003\]162号)
(二)“奥运”时期相关产业政策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摘自财税\[2003\]10号)
(三)“禽流感”时期相关产业政策
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通知所说的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
(摘自财税\[200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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