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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物资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摘自《暂行条例》)
(二)在华采购物资
1、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摘自财税\[2002\]2号)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现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印发给你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中机现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货物进行严格审查,对核实无误的予以免征采购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抵扣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摘自国税函\[2002\]236号)
(三)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
1、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发\[1994\]62号)
2、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摘自国税发\[1998\]122号)
(四)进口仪器、设备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摘自《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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