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政府举办大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理“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