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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涉及1个税种,即: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合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发布的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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