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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或者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为: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观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关于办理税收减免申请的具体时间的规定是:
新办公司可以在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或试营业)收入之日起至年度终了后20日内,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县(市)级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
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政策依据、要求减免期限等;
2.上年度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根据不同的减免税事项分别提供下列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企业章程、企业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的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取提第一笔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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