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减免税抵免。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税法及政府的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的所得税准予抵扣。 2.境外减免税抵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得该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的所得税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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