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汽车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III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 (摘自财税\[2003\]266号) 二、汽车轮胎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摘自财税\[200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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