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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社会福利事业,(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 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
3. 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 每个残疾职工都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 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 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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