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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屠宰税等6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地质勘察单位免税。对地质勘察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止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发[1999]115号)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税。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国办发[2000]78号、财税[2001]5号)
3.军工企业科研用地免税。对中国兵器、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5]26号、27号)
(1)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气专用公路、专用设备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
(2)对军品试验用地(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因防爆等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
4.科研军品减税。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无法分割的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可按军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5]26号、27号)
5.科研开发用地免税。对转制后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273号)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税。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办发[2000]78号)
7.地质勘查单位转制免税。对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底前止,对地质勘查单位自用的车船,3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国税发[1999]115号)
8.科研用地免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科研设施的,免征契税。(条例第6条)
9.电话和联网购货免税。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函[1997]505号)
10.科学研究项目免税。科研业务用房、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新技术攻关项目、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开放性实验室,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为零。(条例第6条)
11.科研免税。学校和科研单位宰杀用于研究、试验的牲畜,免征屠宰税。
12.转制科研机构自用房地产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年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经科技部、财政部、中办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137号)
13.留学归国人员和来华专家用车免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税[2001]39号)
14.电信集团免税。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资金账簿,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置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227号)
15.铁道通信公司免税。对组建的铁道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置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铁道通信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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