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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交通运输业财产税、行为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
| zg12366.com 日期:2005-12-5 文号: 发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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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城建税、印花税和投资方向调节税9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铁道企业房产免税。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附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字[1997]8号)
2.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
3.石油、天然气生产用地免税。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的下列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8号)
(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长输管道用地;
(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4.工矿区用地免税。对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8号)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场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2)与注水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4)职工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等用地。
5.煤炭企业用地免税。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9号)
(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
(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
(3)火炸药库库房及安全区用地;
(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
(5)塌陷地、荒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土地使用税;
(6)报废矿井占地,暂缓征土地使用税。
6.水利设施用地免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号)
7.机场用地免税。民航机场的机场飞行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32号)
8.港口用地免税。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23号)
9.盐场用地减免。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征收或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1号)
10.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免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0号)
11.海洋石油企业用地免税。海洋石油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油发[1990]3号)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输油气管线用地;通讯天线用地;
(3)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12.矿山企业用地免税。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及荒山占用,在未利用前,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1989]122号)
13.铁路企业用地免税。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直属铁路局的工附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7]8号)
14.法定项目免税。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港作业船、工程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第3条、第6条)
15.交通部门车船免税。国有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置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免征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16.公共汽车、电车免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征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86]财税地字第8号)
17.专用汽车征免税。对专用于机场作业等专用汽车和交通监理车,由各省、区、市分别确定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18.特定船舶免税。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船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19.法定项目免税。经批准用于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场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7条)
20.机场占用耕地免税。民用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及侯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87]财农字第206号)
21.公路建设用地减税。公路建设用地,规定税率为每平方米5元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元征税;规定税率为每平方米5元及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5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22.公路用地减免税。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以及简易的乡村公路,纳税有困难的,报财政部批准,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
23.三峡工程用地减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原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国税函[1999]845号)
24.公路建设临时占地免税。对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时间不超过1年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函[1999]142号)
25.公路桥梁建设用地减税。公路桥梁建设用地,按低限额征税。低限额税额标准,由财政部根据各地人均耕地占有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公路、桥梁占地适用的平均税额。
26.特种船舶免税。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泊定趸船、浮桥趸船及浮船,免征吨税。(办法第11条)
27.过港船舶免税。进港24小时以内或停泊港口外48小时内离港,只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并且未上下客货的,免征吨税。
28.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字[1998]93号)
29.运输单据免税。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30.货物运输单据免税。对货物运输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31.外国运输企业免税。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
32.铁路运输单据免税。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
33.铁道企业特定凭证免税。铁道部所属单位的下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财税字[1997]182号)
(1)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贴花;
(2)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贴花;
(3)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调拨单据,不贴花;
(4)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34.铁道企业资金账簿缓税。铁道部所属企业、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财税字[1995]47号、财税字[1997]56号)
35.能源交通投资项目免税。核能、石油、交通、邮电、民航投资项目以及煤炭、电力、铁道大部分投资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第6条)
36.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地产免税。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的和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包括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等,从2003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149号)
37.青藏铁路建设用地免税。对青藏铁路线路使用的土地和占用的耕地以及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单位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因施工、生产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和占用的耕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财税[2003]128号)
38.青藏铁路建设收入免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取得的收入,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建设期间取得的临时管理运输收入,免征城建税。(财税[2003]128号)
39.青藏铁路建设免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的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与中标的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免征签订合同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3]128号)
40.“非典”期间民航运输业务收入免税。从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免征城建税。(财税[2003]227号)
41.铁道通信公司免税。对组建的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定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铁道通信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228号)
42.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使用“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免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及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石化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中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石化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 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函[2002]424号)
43.中外运集团财产划转免税。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因无偿划转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合同,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3]7号)
44.铁道建筑公司资金免税。对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将其所属有关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将各工程局和工程局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权益层层上划,由此增加总公司和各工程局的资金本,免征印花税。上述公司以后新增加的资本金,按规定贴花。(国税函[2002]183号)
45.公路建设用地免税。对西部开发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道、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西部开发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政府决定。(财税[2001]202号)
46.塌陷地免税。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1年以内回填复垦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函[2001]178号)
47.水利工程建设用地减税。对皂市水利枢纽工程,耕地占用税按照计税面积和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征收55%,免征45%. (国税函[2002]161号)
48.国家电网公司免税。对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国税函[2003]627号) 具体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城建税、印花税和投资方向调节税9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1.铁道企业房产免税。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附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字[1997]8号)
2.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
3.石油、天然气生产用地免税。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的下列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8号)
(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长输管道用地;
(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4.工矿区用地免税。对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8号)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场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2)与注水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4)职工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等用地。
5.煤炭企业用地免税。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9号)
(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
(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
(3)火炸药库库房及安全区用地;
(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
(5)塌陷地、荒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土地使用税;
(6)报废矿井占地,暂缓征土地使用税。
6.水利设施用地免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号)
7.机场用地免税。民航机场的机场飞行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32号)
8.港口用地免税。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23号)
9.盐场用地减免。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征收或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1号)
10.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免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0号)
11.海洋石油企业用地免税。海洋石油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油发[1990]3号)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输油气管线用地;通讯天线用地;
(3)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12.矿山企业用地免税。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及荒山占用,在未利用前,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1989]122号)
13.铁路企业用地免税。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直属铁路局的工附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7]8号)
14.法定项目免税。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港作业船、工程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第3条、第6条)
15.交通部门车船免税。国有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置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免征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16.公共汽车、电车免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征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86]财税地字第8号)
17.专用汽车征免税。对专用于机场作业等专用汽车和交通监理车,由各省、区、市分别确定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18.特定船舶免税。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船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19.法定项目免税。经批准用于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场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7条)
20.机场占用耕地免税。民用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及侯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87]财农字第206号)
21.公路建设用地减税。公路建设用地,规定税率为每平方米5元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元征税;规定税率为每平方米5元及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5元征收耕地占用税。
22.公路用地减免税。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以及简易的乡村公路,纳税有困难的,报财政部批准,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
23.三峡工程用地减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原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国税函[1999]845号)
24.公路建设临时占地免税。对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时间不超过1年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函[1999]142号)
25.公路桥梁建设用地减税。公路桥梁建设用地,按低限额征税。低限额税额标准,由财政部根据各地人均耕地占有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公路、桥梁占地适用的平均税额。
26.特种船舶免税。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泊定趸船、浮桥趸船及浮船,免征吨税。(办法第11条)
27.过港船舶免税。进港24小时以内或停泊港口外48小时内离港,只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并且未上下客货的,免征吨税。
28.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字[1998]93号)
29.运输单据免税。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30.货物运输单据免税。对货物运输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国税地字[1988]25号)
31.外国运输企业免税。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
32.铁路运输单据免税。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
33.铁道企业特定凭证免税。铁道部所属单位的下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财税字[1997]182号)
(1)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贴花;
(2)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贴花;
(3)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调拨单据,不贴花;
(4)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
34.铁道企业资金账簿缓税。铁道部所属企业、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财税字[1995]47号、财税字[1997]56号)
35.能源交通投资项目免税。核能、石油、交通、邮电、民航投资项目以及煤炭、电力、铁道大部分投资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第6条)
36.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地产免税。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的和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包括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等,从2003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149号)
37.青藏铁路建设用地免税。对青藏铁路线路使用的土地和占用的耕地以及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单位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因施工、生产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和占用的耕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财税[2003]128号)
38.青藏铁路建设收入免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取得的收入,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建设期间取得的临时管理运输收入,免征城建税。(财税[2003]128号)
39.青藏铁路建设免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的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与中标的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免征签订合同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3]128号)
40.“非典”期间民航运输业务收入免税。从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免征城建税。(财税[2003]227号)
41.铁道通信公司免税。对组建的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定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铁道通信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228号)
42.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使用“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免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及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石化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中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石化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 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函[2002]424号)
43.中外运集团财产划转免税。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因无偿划转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合同,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3]7号)
44.铁道建筑公司资金免税。对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将其所属有关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将各工程局和工程局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权益层层上划,由此增加总公司和各工程局的资金本,免征印花税。上述公司以后新增加的资本金,按规定贴花。(国税函[2002]183号)
45.公路建设用地免税。对西部开发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道、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西部开发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政府决定。(财税[2001]202号)
46.塌陷地免税。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1年以内回填复垦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函[2001]178号)
47.水利工程建设用地减税。对皂市水利枢纽工程,耕地占用税按照计税面积和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征收55%,免征45%. (国税函[2002]161号)
48.国家电网公司免税。对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国税函[2003]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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