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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摘自财税字\[1994\]60号)
2、经国务院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摘自财税\[20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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