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1、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60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2、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3、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附件:模具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略)
(摘自财税\[2003\]95号)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