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1)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2)采用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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