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我公司发出货物到外地的客户的仓库中,以客户实际的耗用量为商品的销售量,依据每周的客户耗用量清单开出销售发票。请问:应如何进行会计及增值税处理?
答:这种销售方式很特殊。如果对方是商业企业,可以签订“委托代销”合同,但由于对方是工业企业,所以不能按“委托代销”业务操作。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与对方公司协商,根据估计的耗用量,签订“赊销合同”或“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然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及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规定,可以按照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实际耗用量结算货款。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产品时:
借:发出产品或分期收款发出产品
贷:产成品
(2)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开具专用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按照实际耗用量结算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产品或分期收款发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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