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资产出售、转让或处置时减值准备该如何处理?
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要求在经济业务发生时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所以《企业会计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但是执行这条规定的前提是,资产减值准备必须按单项资产计提。在处置按综合法或类别法计提减值准备的短期投资或存货时,由于难以确定其对应的减值准备,在处置时可以不结转其已提的减值准备,留待期末再作调整。需说明的是,坏账准备的计提无论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还是账龄分析法,都可以确定每个账户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故在处置或重组债务时,应当同时结转已提的坏账准备。
当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法计提时,在处置部分资产时,应按处置比例相应结转该项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如处置部分股票。例外的规定是,在包含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混合重组中,债权人应当全额结转已提的坏账准备,而不必按比例结转。
财会[2001]64号文件《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向关联方出售资产前,应按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估计其可回收金额,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资产出售时,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一并结转。这条规定使上市公司在非正常商品销售、转移债权和出售其他资产时,将资产的潜在损失以计提减值准备的形式计入当期损益,避免虚增利润。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