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若单位向其他单位借款,但最后双方协商有一定的余额不用归还,该余额转作收入,是否涉及缴纳税款的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因此,不用归还的应付款项转作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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