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某建筑企业2004年2月份取得建筑安装收入3000万元,那么,该企业应当如何进行城建税的会计处理呢? 很多人都会觉得这个问题很简单,并毫不犹豫地做出这样的计算和会计分录:
1.2月底,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及城建税。
应交营业税=3000×3%=90万元
应交城建税=90×7%=5.6万元
借:管理费用等 95.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5.6万元
2.3月10日前,企业将税款缴纳入库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5.6万元
贷:银行存款95.6万元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恐怕不会有人提出怀疑。然而,这一处理方法实际上却是错误的。它不仅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规不符,而且也违背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
税法中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不难发现,现行法律所确定的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的时间是一致的,当然,城建税的入库时间与“三税”的入库时间也是一致的。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纳税人本月产生的城建税纳税义务是由于上月存在“三税"的纳税义务,而本月需缴纳城建税入库却是因为本月缴纳了“三税”入库。再进一步分析则是:城建税与“三税”的入库时间虽然相同,但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却滞后了一个月份。也就是说对“三税”而言,本月的入库数是上月的应交数;而对城建税而言,本月的入库数就是本月的应交数。按照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月缴纳的“三税”是上月的应交数即上月的负债,此种负债应当在上月进行处理和反映;但是本月缴纳的城建税是本月的应交数即本月的负债,此种负债只能在本月进行处理和反映。
因此,上例的正确做法应当是:
1.2月底,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并做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9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90万元3000×3%)
2.3月10日前,企业根据实际缴纳入库的营业税计算应当缴纳的城建税并做分录:
同时作计提城建税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5.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5.6万元 (90×7%)
3.缴纳税款后做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9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5.6万元
贷:银行存款95.6万元
虽然只是前后一个月的差别,但如果应交城建税款较多,这前后一个月又正好跨年度时,却可能对国家税收和企业的年度损益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财会人员应重视这一问题,在会计核算中严格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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