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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或有事项的核算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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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为了正确核算和披露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银行应设置“预计负债”科目以及“未决诉讼”、“债务担保”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预计负债”科目余额应在银行资产负债表负债方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损益表中反映。

    依据上述规定,银行在资产负债表中,对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有关或有事项的信息。与此同时,还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这项支出或费用在利润表中不应单列项目反映,而应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如“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合并反映。如果银行基本确定能获得补偿,在损益表中反映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费用或支出时,应将这些补偿预先抵减后反映。

    (一)或有负债的披露

     1.应披露的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但是,如果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则应予以披露。根据或有事项准则规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银行的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对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银行的或有负债一般不予披露,但是,对某些经常发生或对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银行的可能性极小,也应予以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足够充分和详细的信息。

    2.对或有负债应披露的内容。

    根据或有事项准则规定,或有负债应披露的内容包括:或有负债形成有原因;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3.特殊规定。

    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按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银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银行可不披露这些信息,但应至少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二)或有资产的披露

    1.应披露的或有资产。

    产作为一种潜在资产,不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应不予确认,因为确认或有资产可能会导致那些可能永远不会实现的收益得到确认。但是,如果或有资产符合某些条件,如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银行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予以披露。

    2.对或有资产应披露的内容。

    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银行对或有资产,通常只需披露或有资产的形成原因、预期对银行产生的财务影响等。在进行或有资产披露时,银行应特别谨慎,不能让会计信息使用者误以为所披露的或有资产肯定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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