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企业间的直接借贷虽然从法律的角度看不规范,但从会计的角度讲,还是应该如实地反映,否则就无法满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求,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误导会计报表使用者。怎样才能在企业会计报表中进行恰当、如实地反映呢?
一、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反映
把企业拆出资金作为“投资活动”、拆入资金作为“筹资活动”符合经济活动的本质,能真实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本来面目。相应地,在资产负债表中,拆出资金列入“短(长)期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拆入资金列入“短(长)期借款——非金融机构借款”项目。
二、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反映
因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款项而相应产生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在利润及利润表中通常列示为“财务费用”。企业拆出资金系投资活动,收到的拆出资金利息应反映在“投资收益”项下;而拆入资金系筹资活动,支付的拆入资金利息仍应在“财务费用”中反映。
三、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反映
(1)拆入资金产生的现金流量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企业拆入资金的现金流入列入“借债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到期偿还本金产生的现金流出列入“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支付借款利息产生的现金流出列入“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
(2)拆出资金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企业拆出资金的现金流出列入“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到期收回的本金列入“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收到的利息收入列入“收到的其它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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