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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原公司法未界定"公积金"是指资本公积还是盈余公积,其他相关法规对此也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实际弥补累计亏损时做法不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亏损弥补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6月制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规定,"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可见上市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依次为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这意味着从2006年1月1日起,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做法就是违法的。

  从原公司法和新公司法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公司法中所谈到的公司的公积金都包含了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金,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的原有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的基础上加了修正和限制性的一句话,"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从这句话中我们更加可以读出新公司法中的公积金确实包含了资本公积金),这说明原公司法允许"资本公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而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颠覆性的修正,对资本公积补亏进行了明确禁止。

  应该说,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亏损是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而资本公积是一种非盈利活动而产生的积累,是一种非经营性权益,因此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比如股本溢价,虽然计入资本公积,但实质上是投资者的一种投资行为;而资本公积中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只是一种账面增值,公司的生产能力并没有因此实际增加,并且由于资产本身的价值通常随着有关项目的市场价值变动而上下波动,本来就具有不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动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不适宜。从资本公积的来源和本质来看,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投入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另一类是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股东的原始出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与股本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或任意返还给股东道理是一样的。正因如此,并且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来缩短筹资期间、美化会计报表,为了限制上市公司的短期行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门槛,使上市公司只有通过真正提高经营能力才能赢得再融资的机会,我国修改了公司法,禁止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一、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得与失

  新公司法出台后,为了搭乘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末班车,许多上市公司纷纷行动起来,决意在2005年底新公司法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先下手为强,实施补亏计划,一些累计亏损额较大的上市公司纷纷推出弥补亏损的预案。仅2005年11月30日这一天,就有包括大冶特钢等17家上市公司发布有关公告推出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预案,涉及弥补亏损额高达49.60亿元。这是因为议案必须在董事会批准并公告一个月后才能召开股东大会,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才算是正式通过,再晚就来不及了。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企业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补亏年限不超过5年)。根据这一规定,一个盈利的企业可因其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而少交甚至不交企业所得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账面上未弥补的亏损,对一个成功扭亏的企业而言,实际上是一笔财富。而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将会使企业失去以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权利及相应的利益,损害了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什么会有如此众多的公司热衷于资本公积补亏呢?这是因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动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其最大的意义在于再融资,关键的动因就是"圈钱".按照规定,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分配。依据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底发布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再融资。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现金分红作为再融资的条件之一,这一条款目前普遍被称为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对累计亏损额巨大的公司来说,能不能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十分关键,因为公司账面有累计未弥补的亏损,就意味着无法现金分红,无法分红就意味着无法再融资。在再融资的巨大诱惑面前,许多上市公司还是选择牺牲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抵税利益,置股东利益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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