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具体准则中指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由于这类事项对按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应当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已编制的财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是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损,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
二是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三是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实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
四是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上述四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都会涉及企业报告年度的损益类项目,从而影响到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其中第一类、第三类调整事项,税法规定:如有证据表明资产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并经税务部门批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相关损失,减少所得税税额,调整所得税费用;第四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笔者重点阐述第二类“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退回”的会计调整与所得税处理。
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企业已确认了销售收入,结转了相关成本,并在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会计事项,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证明发生商品退货,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成本、税金,并调整报告年度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由于这类销售退回调整事项可能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而不作为报告年度(上年度)的纳税调整。
一、属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计量的影响:
(一)退货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前,且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
应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炭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减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了退货部分实现的所得,因此可按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所得税,直接确认为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04年4月10日经董事会批准报出,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为2004年2月20日,所得税税率为33%,甲公司分别按净利润的10%和5%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了坏账准备金(税务机关批准扣除的坏账准备金比例为5‰)。
2004年1月30日,甲公司于2003年11月赊销给乙企业的一批价值为500万元(不含税价)的货物因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而退回,并取得乙企业交来的增值税进货退出证明单,该批货物成本为40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退回商品已收到并已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对上述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前的退货调整事项,应区分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
1.如果甲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有关调整事项如下:单位(万元)
①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贷:应收账款 585
②由于应收账款变化,按会计规定调整坏账准备金数额:
借:坏账准备 29.25(585×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管理费用 29.25
③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400
④调整报告年度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03(500-400-585×5‰)×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32.03
(注:应付税款法下,调整“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需按税法规定计量。)
⑤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8.72(500-400-29.25-32.0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8.72
⑥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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