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1.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2.固定资产的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需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从投人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3)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5)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6)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7)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8)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
(9)企业转让或者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人,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者残值及处理费用后的差额,列为当年度的损益。
(10)企业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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