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商誉表明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核算是否正确,不仅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反映信息的质量,而且还会影响到企业利润表所反映信息的质量,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恰当的经济决策。因此,基于会计核算的相关性、重要性以及成本效益原则,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下述与商誉减值损失有关的信息;(1)已确认商誉减值损失的合计金额;(2)商誉减值损失发生的事实、导致商誉发生减值的原因;(3)当期发生的商誉减值损失金额、确定商誉减值损失的方法;(4)如果已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是尚未结束减值测试的估计金额,企业应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以及在随后期间,对初始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估计金额重大调整的性质和余额。
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商誉由于性质的特殊性,其确认、计量方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可辨认有形资产,其披露内容也有别于其他资产。企业应在有迹象表明商誉可能发生减值时,比较商誉所属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认定商誉是否发生减值。在商誉可能发生减值时,比较商誉内含价值(FASB称“内含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果商誉内含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则商誉发生减值,减值损失金额等于商誉内含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对于已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禁止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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