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可观的经济效益并且是由过去的交易而产生;(2)它符合会计要素确认的基本标准即: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特许经营权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可以用货币计量其实际成本是可靠的,特许经营权价值信息的提供对投资者是重要的;(3)对特许经营权的确认也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无形资产原则公告(草案)》中的确认标准即:①无形资产在促使未来经济利益预期流入企业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无形资产有效的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证实;②存在充足的资源或其有用性可以证实,使得企业能够获得预期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加盟费相当于开办费性质,它标志着特许经营权的获得且费用较高应予以资本化后分期摊销,但它与一般企业的开办费不同因为它是为获得特许经营的权利而支付给特许方的,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特许经营合同生效之日或特许经营权利取得时确认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后续费用是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给特许方的管理费及产品加价,由于管理费用和产品加价是在持续经营中分期发生且发生金额具有不确定性,相当于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和在采购产品中支付的议价,因此应在发生时分别确认为管理费用和采购成本。广告基金就是企业自行支付的广告费用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应在发生时确认为销售费用。基于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成本是在过去交易事项中发生这一事实,在持续经营中特许经营费用更适于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当特许经营权再次发生转让或遭遇其它变故时,特许经营权价值可以用可变现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特许经营权的账务处理
特许经营的实质是无形资产的有偿转让,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普通特许经营,即总店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由加盟者使用这些特许经营权进行经营;2.委托特许经营,即总店将特许权出售给一个代理人,由代理人负责某个地区的特许权授予;3.发展特许连锁,即加盟者向总店购买了特许权,同时也购买了在一个区域内建若干个分店的特许权,若将来事业发展,需要再建分店,不必再向总店申请;4.所有权合作特许经营,即总店与加盟者合营,共同持有分店股份;5.分配特许经营,总店不仅授予加盟者特许权,而且还授予其设立批发仓库,向其它加盟店供应分配货物的权利。
近些年来,以特许经营权方式从事连锁、合资、合作经营的情况日益增多,美国、英国、荷兰、日本等经济比较发达国家均视特许经营权为无形资产,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无形资产准则(征求意见稿)》未将其列入无形资产范围并缺乏其相关会计处理之规定,为与国际惯例协调,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特许经营权的账务处理方法,本文认为既要参考有形资产的处理方法,使其具有可比性,又要考虑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及特许经营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转让特许经营权使用权的账务处理。特许经营权使用权的转让对特许人来说并不失去其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其使用权还可以多次转让,这是无形资产转让的重要特征,因此无需冲销特许经营权的原始价值和已摊销价值,只需在取得转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它业务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对受许人来说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并支付加盟费时,借记: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贷记:银行存款。
2.特许经营权投资控股的账务处理。特许经营权以投资方式入股,通常是以使用权投资,特许人不会失去所有权和使用权,这种情况比较复杂,目前,会计制度中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简单处理方法,特许方不必冲销无形资产原始价值和已摊销价值,在取得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投资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对受许人来说接受特许经营权投资时,借记: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贷记:实收资本。
3.特许经营权摊销的账务处理。特许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后是否要在其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摊销年限、摊销方法及账务处理。本文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如果规定了期限则根据特许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摊销,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摊销的账务处理要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净值,参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分别反映无形资产原值、摊销金额和摊余价值;特许经营合同如果是永久的则采用挂账法不予摊销。
4.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的处理。后续费用和广告基金对特许人来讲相当于取得业务收入,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它业务收入——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对受许人来讲如果是以年金形式支付管理费用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如果是支付的产品采购加价,则记入产品采购成本;如果支付的是广告基金,则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苑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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