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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