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一)允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会计政策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改变原采用的会计政策: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这种情况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全国统一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企业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则应按照法规、规章的规定改变原会计政策,按新的会计政策执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颁布,改过去的价内税形式为价外税形式,在国家发布统一会计处理办法中要求改变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具体会计准则中要求按新的会计政策执行,等等。
2、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改变原有会计政策,按变更后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以对外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例如,在价格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企业对存货的计价一直采用先进先出法,近期由于价格的持续上涨,如果再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可能不能正确反映企业存货及损益的情况,则应将存货的计价方法由先进先出法改为后进先出法。
(二)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例如,某企业以往租入的设备均为临时需要而租入的,企业按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但自本年度起租入的设备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则该企业自本年度起对新租赁的设备采用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由于该企业原租入的设备均为经营性税赁,本年度起租赁的设备均改为融资租赁,由于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有着本质差别,因而改变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例如,某企业第一次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另一企业建造三栋厂房,该企业对该项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由于该企业初次发生该项交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该项交易的收入,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又如,某企业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少量的低值易耗品,并且价值较低,故企业于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计入费用;该企业于近期转产,生产新的产品,所需低值易耗品比较多,且价值较大,企业对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改为分期摊销的方法,分摊计入费用。该企业改变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后,对损益的影响并不大,并且低值易耗品通常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占的费用比例并不大,属于不重要的事项,因而改变会计政策认为不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