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一、适用税率税目的税务稽查调账
(一)适应单一税率税目的税务稽查调账
对适用单一税率税目,如现行税法规定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和摩托车等,在审定了征税范围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就等于审定了税率。税务稽查时,只要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与税法规定的税率税目相对照,看运用是否正确。
(二)适用多种税率税目的税务稽查调账
对于征税范围广、适用税率较多而且税法规定也比较复杂的税目,应在界定征收范围的前提下,核对影响税率选择的决定因素,进而审定适用税率。
1. 按价格确定适用税率的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的重点是,有无混淆甲类、乙类和丙类等级,将高税率的产品按低税率产品申报纳税。对这类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稽查,首先应到生产技术部门了解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各等级卷烟的配料情况。根据企业的“产品成本计算表”耗料情况,区分产品的等级,对照检查“产成品”明细账,看企业记入明细账的各等级产品有无混淆的情况。然后审查“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从销售价格上判断产品的等级,并检查企业是否记入了相应等级的“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最后,将“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上的产品等级与核实的产成品等级相核对,看是否一致。以防止故意压低价格,或以优惠价格销售给关系户,而人为地降低产品等级。
除检查税率的一般规定外,还应注意税率的特殊规定,如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及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国家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不论实际售价如何,一律按甲级卷烟征收消费税。
2. 按原材料构成确定税率的税务稽查
同一产品,原材料结构不同,按耗用不同的原材料确定适用税率。
如粮食白酒税率为25%,果木酒税率为10%,对这类产品的税务稽查,重点检查有无因原材料结构不同而适用税率不同的酒类产品,高税率产品按低税率产品申报纳税。税务稽查时,首先审查“领料单”,从耗用材料的品名判断应分别属哪类酒类产品;然后审查“产成品”明细账,看记入明细账的品名是否正确,有无将粮食白酒误记为薯类酒或其他酒等情况;最后将“产成品”明细账、“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和纳税申报表互相核对,看有无错记品名而导致错用税率。
对用多种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如混合生产的白酒,应按适用税率最高的原材料确定适用税率,如果所耗原材料品种无法确定,一律按粮食白酒最高税率确定。
3. 按产品性能、规格确定税率的税务稽查
对这类问题的税务稽查,首先到生产技术部门了解产品的设计、规格及生产工艺等情况,到厂部了解年、季、月的生产计划,核准适用税率,其次将企业的“产品成本计算表”与“产成品”明细账相核对,审查登记入库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实际是否相符。最后将“产成品出库单”与“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进行核对。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不论该种消费品属哪一类税目,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税务稽查时,查阅“生产成本”和“产成品”等明细账,必要时,可深入到生产车间和产成品保管仓库进行调查了解,掌握企业生产销售了哪些种类、牌号和规格的产品,界定适用税率。然后与“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进行核对,看纳税人对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额是否分别进行核算。对未按规定要求分设“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进行核算的,要从高适用税率,追补少缴的消费税。
(三)对组合产制品适用税率的税务稽查调账
按照规定,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以全部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粮食酒和薯类酒组合产制,应分别按化妆品30%,粮食酒25%的税率缴纳消费税。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对不同税率混合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出售后,往往按低税率产品申报纳税。税务稽查时,首先要深入到生产、销售部门进行调查了解,掌握纳税人有无不同税率混合生产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的情况,然后对照“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调阅凭证,查看纳税人对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会计核算情况,是如何计算缴纳消费税的,有无分解纳税的问题。
(四)销售金银首饰与非金银首饰确定税率的税务稽查调账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的业务收入,应分别核算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或划分不清的,在生产环节按非金银首饰依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在商业零售环节,一律按金银首饰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税务稽查时,可在审定销售额的过程中,通过查阅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情况,查明有无分设销售明细账进行分别核算,从而确定适用税率。
二、应交税金的税务稽查调账
在审定消费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可确定纳税人应缴纳的消费税是否正确。税务稽查时,应以“应交消费税”明细账为中心,分别核实其贷方、借方和余额。
(一)对“应交消费税”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税务稽查调账
经审定核实企业应交消费税以后,核对“应交消费税”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看与审定的应交消费税数额是否一致,计算有无差错,或有无其他税种的应纳税额错记该账户贷方的情况。
(二)对“应交消费税”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的税务稽查调账
主要审核消费税的缴纳和抵扣是否正确。
1. 消费税缴纳的税务稽查
应当结合缴税凭证和账户的对应关系进行审核。税务稽查时应注意:一是核实税款的缴纳时间,看是否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缴纳期限按时入库,有无滞纳等违法违章行为;二是审核查补的消费税是否按规定调整有关账户,防止只补税不调整有关账户而造成税款虚补现象。
2. 消费税抵扣的税务稽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受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按规定抵扣。
(三)对“应交消费税”明细账余额的税务稽查调账
通过每纳税期提取的应交消费税和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进行核对,审查该账户保留的余额是否正确,有无多提少缴、少提多缴或虚提假缴的现象,凡发现有多提少缴、少提多缴或虚提假缴者和非法转移多提税金的情况,应按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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