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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调账-主要税种税务稽查调账技术--建筑业营业税的税务稽查调账 |
查看正文 对建筑业营业税的税务稽查调账,应根据建筑安装业务和建筑产品的特点,主要对工程价款收入确认、计税依据、分包和转包工程及自建工程行为等方面进行检查并进行相应账务调整。
一、工程价款收入确认的检查调账
首先确认施工企业的取费级别,向企业索取地方建委、建设银行批准的取费级别的文件,并根据取费标准和“工程预算书”中的计算基数,分别计算出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构调迁费三项经费应提取额。然后分别与“工程结算账单”中的“三费”金额对照,看有无超提或少提的情况。用建设银行审批后的“竣工决算表”与“应收工程款”、“工程结算收入”明细账分别对照,看账表金额是否相符。最后,用应税工程收入额与企业“纳税申报表”中的计税金额对照,即可查实账面有无漏报应税工程收入额的问题。
二、计税依据的检查调账
建筑安装业务计税依据的检查,应根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根据各个工程项目的“工程预算书”、“工程竣工决算书”同“工程结算收入”、“工程施工”和“应收工程款”及“预收工程款”明细账户,联系对照的方法进行查证。查明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全部记入了“工程结算收入”账户,有无不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和任意调节工程收入或不按照工程决算书数额入账,造成漏列项目漏计收入的问题,有无将工程价格隐瞒在往来账户中,漏报工程结算收入。有无将收取的材料差价款和其他应税营业收入的款项不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如此等等。对上述这类问题的检查,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㈠检查有无不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
按照规定,建筑安装业务,一般应按照实际完成的施工工程量或完成工程进度,按月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计算缴纳营业税。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或工程进度,既不填制已完工程月报表,也不按月编报已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而是将预收的工程款和备料款长期挂在“预收工程款”往来账户上,一直拖到工程竣工时,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长期占压税款,也影响了工程利润的核算。
检查时,如发现企业某一项的“预收工程款”明细账,只有增加而无减少,且无工程结算收入结转数时,一般就是错漏问题。对此,必须进一步深入检查。首先深入工区施工场地与有关人员察看工程进度,实地取证。然后按照“工程成本比例法”或“工程成本加毛利额计算法”,以确定某项工程的收入额。
工程成本比例法系指按照某项工程实际成本占全部工程预算成本的比例(即完工率)乘以工程预算的总收入额,求得已完工工程应实现的收入额,计算公式为:
某项工程的实际完工率=某项工程完工量的实际成本÷某项工程全部预算成本×100%
已完工工程的工程收入额=某项工程的预算总收入×某项工程的实际完工率
“工程成本加毛利额计算法”系按照某项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加上毛利额(也可按本年计划毛利率或上年实际综合毛利率计算毛利额),计算已实现的工程收入额,计算公式为:
某项工程的工程收入额=某项工程已发生实际成本×(1+本年计划毛利率或上年实际综合毛利率)
财务调整为:
借: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㈡检查有无将工程支出冲减工程价款
建筑安装工程的业务收入是由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费)应税收入额组成的,工程支出部分应记入工程施工成本,收入和支出应分别进行核算。但有的企业随意将工程支出冲减工程收入。如将工程耗料不记入工程施工成本,而用来直接冲减工程收入组成的材料费,或将税金(费)不记入“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而用来直接冲减工程收入价款等等。表现为:借记“工程结算收入”科目,贷记“库存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
上述这些以支出冲减收入,直接减少了工程收入额,是一种偷逃税行为。
检查时,应以“工程结算收入”科目为中心,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以便从中发现问题,将核实少记的工程收入额,追补营业税。
㈢检查有无将建设单位垫付的款项冲减工程价款收入
施工企业从建设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有直接预收的货币资金和备料款,发包单位直接拨入抵作备料款的材料,按规定均应通过“预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待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通过“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但有的施工企业对预收的款项,在工程竣工后不及时结算或按从工程造价总额中扣除预收款项后的净额记工程结算收入,使部分收入挂账或留外,从而造成延期纳税,甚至逃避税收。
检查时,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的总金额核对“工程结算收入”科目,结合“预收账款”明细账所列各种预收款项数额即可查明。
㈣检查有无将工程耗用的自制预制构件,直接冲减辅助生产或库存产成品,漏记工程收入
按照规定,施工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如属建筑安装企业所属工程队在其建筑现场生产的预制构件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但对用于施工工程的,应按实际成本记入“工程施工”科目,并结算工程价款计入应税工程收入额。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施工企业往往将用于施工工程耗用的自制预制构件,采取单独结算收款的办法,直接冲减“辅助生产”等科目,这就漏记了应税工程收入额。对此,应通过计算追补营业税,并相应调整有关账务。其补税的账务调整应与“本年利润”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对转。
对施工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调整,借记“专项工程支出”或“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同时,对用于施工工程的水泥预制构件,应按实际成本记入“工程施工”科目,并按其含增值税成本结算工程价款计入应税工程收入额。同上述错漏一样,有的施工企业将施工工程耗用的自制构件单独结算收款,并直接冲减“辅助生产”等科目,不仅漏计了应税工程收入额少征了营业税,还漏计了增值税。
㈤检查有无按不含税工程收入额计提税金,少缴营业税纳税工程收入额,其中应包括税金(费)项目。也就是说,是按照含税工程收入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的。但有的施工企业往往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错按不含税工程收入额计税。即只按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计税。而将其税金(费)直接记入“应交税金”科目,造成少缴营业税。应补税金计算调整为:
应纳营业税=未含税工程收入额÷(1-适用税(费)率)×3%
应补营业税=应纳营业税-已计提营业税
账务调整为: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㈥检查有无价外费用未视同工程收入计税
施工企业应发包方的要求,打破常规提前完工收取的抢工费和和提高工程质量、按优质优价原则收取的全优工程费,提高劳动生产率、在规定的完工时间内提前竣工按合同规定收取的提前竣奖等各项收入,都属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应视为工程结算收入计提营业税。但有的施工企业却往往将价外收费直接记入“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等账户,有的挂往来账户,不计缴营业税,逃避税收负担。
检查时,可通过竣工决算书有关说明和账务处理情况结合会计凭证,查证其有无税金的核算。查明问题后,应就其漏记的营业税进行追补,并调整有关账务。
三、对分包、转包工程的检查调账
检查时,应重点查核如下两个问题,一是查核总承包人的应税工程收入额是否正确,有无转移应税工程收入额;二是查核支付给分包或转包单位的工程价款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营业税。
应向生产、计划部门了解分包或转包工程情况,若分包或转包工程不作为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作量,可查“工程结算收入”科目借方发生额及相应的“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若分包或转包工程作为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作量时,可查“工程施工”科目借方发生额及相应的“应付款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结合“应交税金”科目查明分包或转包工程结算和税款扣缴情况,有无转移应税收入额,少扣或未扣税金的问题。
[例] 某施工企业,总承包一项大型工程,将其中一部分土建工程分包给某县工程队。工程竣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竣工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单位签证后的应收工程款4500000元,其中预算成本4283400元,计划利润56300元,劳动保险费93500元,临时设施费66800元。根据签订承包合同,分包单位编制的分包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总承包单位应向分包单位承付价款408000元,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总承包单位多支付给分包单位200000元,委托购买大米、豆油。
企业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45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3892000
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608000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16760
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1224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29000
不难看出,本例是一种转移工程收入的偷税行为。检查时,可用“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的总金额扣除分包单位工程结算收入,将其差额再与总承包单位“工程结算收入”贷方发生额进行对照,如果账面金额小于账单金额,就是发生转移收入的问题,通过调阅记账凭证看其对应关系,即可查实。
检查后,应补缴营业税6000元,应增加计税所得额194000元。 转载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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