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实行从量征收办法的应税消费品有黄酒、啤酒、汽油和柴油四种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的数量。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税务稽查。
(一)对销售数量的税务稽查调账
对销售数量的税务稽查,重点应审查计税数量和实际销售的数量是否相符。税务稽查时,首先应通过“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数量栏核实已列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具体做法是:将仓库“产品出库单”或“发货单”的数量与“产成品”明细账结转成本的数量及销货发票上的数量相核对,看是否相符。然后通过“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等账户贷方,结合会计凭证及其对应关系,查明转出数量,确定应列未列和视同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已列销售和应列未列及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数量之和即为计税数量。最后与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看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以“出库单”上的数量为准进行调整,必要时,也可抽盘库存产品,以核实的库存产品倒挤出已销产品数量。
(二)对销售数量换算标准的税务稽查调账
对企业以升为单位销售的黄酒、啤酒换算为吨和以吨为单位销售的汽油、柴油换算为升的,还应检查企业消费税金计量单位换算所使用的标准是否正确,计算有无错误。若换算有错,应根据税法规定的换算标准重新计算企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以核实的计税数量与企业“纳税申报表”上的数量相核对,看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应以核实的计税数量重新计算企业应纳的消费税,追补差额税。
应补消费税=核定产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申报税额
上述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为应补税款,为负数时,为应退税款,其应退税款可转抵下期应缴消费税。应补消费税,应按照不同的销售对象相应调整有关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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