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要注意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企业是否作了转出处理,有无未转或少转的情况。常见的错漏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不转出进项税额,只结转不含税成本调账
这种情况,一般是企业将已作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报废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而只结转不含税成本。
对此类问题的税务稽查,即可以“原材料”、“包装物”、“低值品耗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科目贷方为中心,也可以直接以“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借方作为检查起点,调阅原始凭证,查明纳税人的财务处理是否正确,核对“进项税额转出”栏的核算金额,看有无进项额转出金额记载。若没有进项税额转出数或有少转情况,应从能确定批次的成本额或当期实际成本和参照企业近期生产成本资料,核实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物资成本数额,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追计的进项税额转出数,同时追计非应税项目的成本额或损失成本额,并相应调整有关账务。
(二)非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项目耗用外购动力不计进项税转出数调账
企业耗用的动力有外购的,也有自制的,对不设变电供电车间的外购动力,一般先通过“应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对设有变电供电车间的企业,其外购动力一般先通过“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核算。在分配外购动力时,应采用统一的分配标准和分配方法,分别计入相关成本费用项目。因此,将购进的外购动力转作非应税项目耗用时,亦属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其税务稽查内容和方法与上述问题是一致的。
应重点检查外购动力或自制动力的分配标准是否统一,分配对象是否齐全,查核非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项目耗用的动力是否同时计算了进项税额转出数。
税务稽查方法:
以“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为中心,结合“外购动力分配表”及有关原始凭证,将应分配给非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项目的外购动力数额乘以适用扣除率计算出进项税额转出数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相核对,看是否相符。
审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及其原始凭证,查明在自制动力过程中耗用的外购动力、燃料和油料和配件等货物金额,并核实其进项税额。然后审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结合“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查核非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项目所耗用的动力,并按企业原分配方法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相核对,查证其应计进项税额转出数是否正确。
经检查核实后,凡发现应转未转或少转的进项税额,应补充登记入账,同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项目。
(三)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未计或少计进项税额转出数调账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购进货物应按含税成本单独核算,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按其销售比例划分进项税额,并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数。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公式中的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必须是经审核调整后实际的进项税额,应与分子中的“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口径一致。即“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应是当月购入进项(不包括上月末出现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扣除购进固定资产,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及扣除非正常损失或其他非正常损失和进货退出等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公式中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必须是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后认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
首先应对公式中的各项要素逐项进行认真核实。然后计算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相核对,看是否一致。若有差异,其差异额应调整有关账户。
借: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四)进货退出或折让不冲减或延期冲减进项税额调账
这一问题,主要审查纳税人发生退货或折让应冲减相应退货或折让部分的进项税额,有无不冲减或延期冲减的情况。
应审查纳税人进货退出或折让货物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调阅原始凭证和收到的红字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和开具的时间,查明有无不冲减或延期冲减进项税额的情况。如果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冲减或延期冲减进项税额,造成不纳或推迟缴纳增值税的,均属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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