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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调账-主要税种税务稽查调账技术--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稽查调账 |
查看正文 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稽查,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扣税凭证的税务稽查调账
对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限定以下几种:
1. 从销货方取得的注明增值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从海关取得的注明增值税额的完税凭证;
3.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所取的普通发票或经批准使用的收购专用发票;
4. 除固定资产外的购进和销售应税货物所支付的按规定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货票;
5. 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经批准使用的收购专用发票。
除上述5种凭证外,其他凭证、账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上述凭证所列进项税额的购进或投资、捐赠转入的货物,必须是税法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应税项目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必须是属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对于未按规定取得保存和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扣税凭证和购入(转入)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虽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因此,注册税务师在必须正确理解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逐笔检查纳税人的扣税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扣税凭证中的增值税额和其他有关项目是否按规定填写完整。并将进项凭证与相关的进货记录进行核对,查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项目有无属于固定资产和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应税劳务以及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物资。对查获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核实后的数额追补增值税。并区别不同情况,相应调整有关账务。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处理的税务稽查调账
除了审查扣税凭证外,还应结合增值税会计处理和有关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进行对照核实,查明有无多抵或少抵的情况。
1. 国内采购货物进项税额的税务稽查调账
应审查“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待摊费用——待抵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发生额,对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看是否相符,有无少计采购成本,多计进项税额或待抵进项税额的情况。特别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进(转入)的货物属于固定资产(包括对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可一次性给予扣除的设备购置费)或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是否计提了进项税额。对这类问题的税务稽查,一般可根据购入的货物入账会计分录的对应关系,调阅扣税凭证,审查凭证上注明的货物名称、价格和用途,分析其性能予以查明。
2. 接受投资或捐赠转入的货物进项税额的税务稽查调账
同国内采购货物一样,主要审查“原材料”等科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原始凭证,对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查明转入的货物有无少计原材料成本,多计进项税额的情况。
3.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税务稽查调账
主要审查“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及其对应科目的账务处理,查看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所列示的内容。并将其核实的买价计算出可计的进项税额后,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核对,看是否相符,若有差异,其差异额应调整农业产品成本和进项税额等项目。
4. 支付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税务稽查调账
应重点审查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审查运费结算单据的合法性。允许扣除进项税额的运输费用凭证,必须是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除此之外,非运输单位开具的其他运费结算单据均为无效凭证。
(2)审查支付运输费用的属性。允许扣除进项税额的运输费用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对在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的过程中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购进固定资产、销售免税货物等所发生的运费及采用邮寄方式购买和销售货物支付的邮寄费和其他杂费等,均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审查运输费用的真实性。查明有无应由在建工程等非生产项目负担的运费或弄虚作假将不属扣除的项目巧立名目,冠以运输费的名义开具运输发票;在货运发票上,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及数量、运输单价及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是否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是否相符;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的单位与开具扣税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是否一致,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有无明显偏高,经审查不合理的情况。
税务稽查方法:重点审查“材料采购”、“商品采购|”、“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账户借方,结合“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查阅纳税人的购销合同中的有关运输费用条款和取得的运费发票中的项目内容予以核实。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多计的进项税额,应据实调整有关账户。
5. 收购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税务稽查调账
其账务处理、税务稽查内容和方法与收购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税务稽查基本相同。主要审查收购凭证的合法性,是否是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适用扣除率是否正确。有无低税高扣。收购废旧物资所支付的运费、装卸费及其他杂费是否混入收购价款中,多提进项税额。
6. 进口货物进项税额的税务稽查调账
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税务稽查,一般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1)检查企业列入的进项税额有无按国外进价合并关税和消费税计算扣除的问题。按照税法规定,计算进口货物计税价格时要加上关税和消费税。有些企业错误地理解为关税和消费税也可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这是不正确的。
(2)检查进口的免税货物是否也列计了扣除进项税额。
(3)检查企业以外汇进口的货物,其折合人民币的汇率运用是否正确。
主要审查“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调阅完税凭证,查看其凭证上所列货物品名、用途及性能,结合纳税申报的进项税额,查明有无上述问题。
7. 材料(商品)采购中发出的短缺与毁损进项税额的税务稽查调账
应重点审查“材料采购”、“原材料”、“商品采购”、“待处理财产损溢”和“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科目,结合收料单,查明进项税额核算是否正确。凡发现有压低入库原材料(商品)价格,未扣除损耗短缺部分而按购入货物全额计提了进项税额的,应据实调整有关账务。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 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税务稽查调账
主要审查“其他业务支出”、“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等科目,查阅增值税专用发票,结合加工合同或协议所载明的加工品名、性质和用途,看有无将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按不含税成本核算,将收取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挤入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有无接受应税劳务,尚未支付款项时,超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了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销项税额的抵扣项目,而且是凭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的,又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核算。检查时,只要凭属抵扣范围的进货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核对,一般就能核实进项税额。但必须按照进销互审的要求,对进货专用发票的填开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对票据填开内容不全,数据不符或有其他疑问的,应抽调查阅供货方的发票存根联等有关资料,使进项税额务求准确。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多计进项税额或取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税凭证时,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进行冲减或直接追补销售税金,并调整有关账务。借记“应收财款”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转载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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