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对增值税适用税率的税务稽查调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税率的税务稽查调账
1. 有无高税率产品(商品),错按低税率报税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由于经营品种多,产品(商品)型号、结构复杂,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往往造成使用税率错误,高税低报,少缴增值税。如农机配件混在农机产品中核算,错按农机产品税率报税。
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从投入产出和产品(商品)的性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方面严格对照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及注释,审定使用的税率是否正确。
2. 有无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错用税率计税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有的纳税人往往将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全部销售额,不按规定的从高税率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
应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和“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对照会计凭证,查核是如何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凡示分设明细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应按规定追补增值值税。
计算调整如下:
应补增值税=产品(商品)或应税劳务不含税销售额×17%-实际收取的增值税额
账务调整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或: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此类问题查补的增值税,一般不应涉及损益类科目的调整,应由企业税后利润赔补少缴的增值税。
(二)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适应税率的税务稽查调账
按照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当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时,应当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有的纳税人不按规定实行分别核算,并将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混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缴营业税,逃避税收负担。主要审查“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看有无摘要记录、价格和金额的异常情况。并调阅原始凭证,从发票注明的经济业务内容,查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混入非应税劳务的情况。
计算调整为: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补增值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非应税劳务部分应补增值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17%)×17%
账务调整为:
借:本年利润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或: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计算调整消费税,同时调整错记的营业税。
(三)混合销售行为适用税率的税务稽查调账
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各种情况比较复杂,应高度重视。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对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处理。如果以销售非应税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应作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处理。但对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以及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主要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应根据混合销售行为的标志开展税务稽查
1. 检查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是以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主,还是以非应税劳务为主。应以纳税人申报的或经检查核实的各部分销售额为依据,查核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落实经营范围,核实纳税人是以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为主,还是以提供非应税劳务为主。
2. 检查混合销售行为申报销项税额的收入额是否正确。如确认为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应以纳税人申报表为依据,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对照会计凭证,查明申报的销售额是否正确,销售额中是否包括了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特别注意有无将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混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中核算,错计营业税的情况。若有错漏,应将这部分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追补增值税,同时调整错计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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