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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调账-主要税种税务稽查调账技术--从价定率计税依据的税务稽查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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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税务稽查调账

1. 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消费资料等计税依据的税务稽查调账

从产成品(商品)发出环节入手,详细审查“产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结合产成品(商品)出库单,对照有关会计凭证,看发出应税消费品的用途,是否属于以货易货、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行为,有无不按规定作销售处理或不视同销售计算纳税。若已作销售处理或视同销售计税的,还应进一步审查计税价格是否正确,有无未按最高销售价计税,而错按加权平均价计税的情况。如发现有漏记或少计消费税的现象,应追补消费税。

2. 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税务稽查调账

对这类问题的税务稽查重点是:

1、审查扣除项目是否属于规定的外购已税货物,有无扩大扣除范围;

2、审查纳税购进原材料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包含在进价成本中一并误作计算扣除;

3、审查扣除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不按“实耗扣税法”计算扣除而错按当期全部购进额一次性计算扣除税额的情况。

税务稽查时,可在核实扣除项目的基础上,查阅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是如何进核算的,是否包含在原材料进价成本中。然后再按下列计算公式审定准予扣除项目的已纳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系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税额的购进额。

首先应了解企业有无以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经济业务。检查“材料采购”、“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明细账,对照会计凭证,核实准予扣除项的期初结存、当期购进和期末结存外购已税消费品不含增值税的买价,代入上述运算公式中,求得可扣除的已纳税额。然后再与企业纳税申报表中的抵扣税额进行核对,看是否相符。若有差异,应重新计算调整。

(二)以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或组成价为计税依据的税务稽查调账

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一般是销售额,但有些应税消费品不直接对外销售,虽然没有取得销售额,但为了平衡税负,堵塞税收漏洞,税法规定也要征收消费税,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税务稽查调账

重点审查“生产成本(库存商品)”明细账户贷方发生额,对照有关会计凭证进行核实,查明发出产品(商品)的用途,如果其对应账户为“产品(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则说明是外销产品(商品)已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如果对应科目为“生产成本”或“加工商品”科目,则说明是用于连续生产产品,则需要进一步查证是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还是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果直接相对应科目为“在建工程”、“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则说明是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馈赠、福利、奖励等方面而未视同销售核算税金。这时,应根据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追补消费税和增值税,并调整相关项目的成本。

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税务稽查调账

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稽查,涉及受托方和委托方两个方面。

(1)对受托方的税务稽查

①检查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行为。

先从原材料的所有权归属入手,划清委托加工产品与自制产品的界限。具体税务稽查程序是:

、查委托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来料登记簿”和“原材料”科目收、发、存业务核算情况,查明材料来源、用途及加工产品名称,有无从本企业直接领用原材料的行为,判明是否符合委托加工业务的性质。

B、查“生产成本”明细账中的委托加工业务与有关付款凭证对照,查明企业有无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进行加工的行为。

C、查“原材料”明细账和“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结合有关会计凭证,查明企业对外销售原材料的去向,看卖给了哪个单位或个人,查阅“产品销售收入——工业性劳务收入”明细账及有关会计凭证,看企业为哪个单位或个人加工了产品,如果销售材料的对象和委托加工的对象一致,就有可能是假委托加工业务,进而划清委托加工与自制产品的界限。

②对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进行税务稽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计算纳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或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材料成本系指委托方提供的实际成本,回收的加工余料应作扣除。税务稽查时,一般可依据加工合同和委托方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核实。委托方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用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受托方同类产品消耗定额,核定材料成本或按市场价格确定。

加工费系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工时费收入、受托方代垫的辅助材料和余料及下脚料抵顶加工费的收入等。由于工时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零星分散,往往被税企双方所忽视,漏计少计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加工费收入入账价格税务稽查的重点是“价外费用”部分。税务稽查时,首先审核代垫的辅助材料或零配件有无误计“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贷方或直接冲减“原材料”账户,造成少计加工费收入。对此,可通过“产品销售收入——工业性劳务收入”账户贷方的对应关系及其原始凭证核实。其次,应审核归受托方所有抵项加工费的余料和下脚料。税务稽查时,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条款确定加工余料和下脚料的归属和作价情况。如归受托方,则可根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簿”,审查来料的收、发、存情况,查明有无余料;对下脚料收入,应根据“生产成本——工业性劳务”账户的贷方或红字借方记录,确定下脚料的数量和作价金额,并入计税依据计税。

消费税税率可依据加工产品名称和适用税率对照税法规定审核确定。



经核实后,按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应代收代缴或应缴的消费税和受托方“应交税金——代收代缴(应交)消费税”账户贷方发生额相核对,看是否一致,若有差异,应进行计算调整。



应代收代缴(应交)消费税=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单价×经核实的加工产品出厂数量×消费税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应补(退)消费税=应代收代缴(应交)消费税-已代收代缴(已交)消费税



上式计算结果为正数时,为应补的消费税,为负数时,为应退的消费税,其应退的消费税可抵作下期应缴数。

代收代缴义务人若没有在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有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③对代收代缴税金的缴纳进行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时,可审查“应交税金——代收代缴消费税”明细账,看有无借方发生额。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已挪作用的,应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2)对委托方的税务稽查调账

对这类问题的税务稽查,应着重审查如下两个方面:

①审查抵扣额是否正确,有无不按“实耗扣税法”计算扣除,而错按当期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全部数额计算扣除。税务稽查时,可在核实期初、当期收回和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基础上,依下列公式审定。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经核实准予扣除的已纳税额后,再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结合“待摊费用”明细账相核对,看是否相符,若有差异,应重新计算调整。

②审查有无代收代缴消费税核算的发生额。纳税人收回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加工产品(商品)成本,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可从应纳税额中进行抵扣。税务稽查时,可重点审查“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加工商品”等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看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或加工商品的成本中是否包含了消费税金;审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和相对应的账户,看是否反映有消费税的抵扣数。如果在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环节不反映税金核算或不体现抵扣消费税的,则说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于此,对因纳税人拒绝代收代缴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的,应由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委托方追补消费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商品流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也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对独立核算的商办工业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稽查可比照工业企业的税务稽查程序、方法办理。

3. 进口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税务稽查调账

进口应税消费品,由于国际上通行出口产品采取免税的做法,进口产品的到岸价格是不含税的,这就要由进口国补征其有关税款,以便平衡税负。

凡属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国外进口货物,应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从价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根据上述公式,审查进口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应分别核实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率和运算结果的正确程度。

(1)关税完税价格的税务稽查

关税完税价格即到岸价格,由国外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已缴纳的国外出口税、运抵我国口岸前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和手续费等项开支组成。税务稽查时,对海关规定的有到岸价格的商品,可直接依据规定的价格和经审定的进口商品数量计算确定关税完税价格。对海关没有规定到岸价格的商品,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国外购货凭证,运单等票据按报关进口当天的外汇市场汇率计算确定关税完税价格。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应注意关税完税价格的组成项目是否齐全,金额是否正确,如有应付未付的开支,如国外运费等,应按预估数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2)关税的税务稽查

应以海关税款征收凭据为根据确定,但不应包括各种罚款。

(3)税率的税务稽查

应以经审定的应征消费税的项目名称,对照税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

经核实后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和适用消费税税率代入公式进行复算,审定代征的消费税税额是否正确。

对从量计税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应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购进发票确定应税数量,进而计算出应征收的消费税是否正确。

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在进口时不缴纳消费税,待其在国内零售时再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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