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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的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的差异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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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上捐赠不区分性质,可以全额列入成本,而税收上则应将捐赠区分为公益救济决策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其中,公益救济性损赠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也是有限额的。

    2.金融企业与其他企业在税收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金融企业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最高扣除限额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但其他企业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

    应注意的问题:

    金融企业实际发生属于下列性质的捐赠,可以在计算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不受扣除标准限制:

    1.根据〈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根据〈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3.根据《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纳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纳税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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