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现行税收政策除对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其他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税收与财务制度关系上看,金融企业关于手续费支出的税务处理,凡税收未作规定的,可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会计制度未对手续费支出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而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均仅对手续费支出中的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支出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因此,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支出方面,即:在会计处理上,金融企业实际发生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支出可据实列入成本。在税务处理上,如未超过税收规定的标准,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如超过了税收规定的标准,可按税收规定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其超过税收规定的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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