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如果购货企业在承付期内发现下列情况,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注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协议,销货企业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购货企业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购销企业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见表5-8),注明拒绝付款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金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表5-8 托收承付结算 拒绝承付理由书
(四联) 原托收号码:
(代回单或支款通知)
拒付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单位 全 称 付款单位 全 称
账 号 账 号或地址
开户银行 行号 开户银行 行号
原托金额 拒付金额 部分承付金额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附寄证件张数或册数 部分承付金额(大写)
拒付理由:(付款单位签单)
银行意见: (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主管: 会计: 复核: 记账:
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查验合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成立,同意拒付的,在“拒绝承付理由书”上签署意见,在第一联“拒绝承付理由书”加盖业务用公章作为回单(完全拒付)或支款通知(部分拒付)退给付款单位。同时将“拒绝承付理由书”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全部拒付)及拒付商品清单(部分拒付)等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收款单位。
按照规定,付款单位不得无理由拒付。对于购货企业提出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拒金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提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受理,并实行强制扣款,将款项划给收款单位‚并对其处以2000至5000元罚款。
付款单位自提自运商品的,不得拒付,因为收款单位在自提自运商品时对商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已经当面验收。
付款单位收到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承付理由书”后,如果是全部拒付的,由于没有引起其资金的增减变动,因而无须进行会计处理,只需将“拒绝承付理由书”妥善保管,并在“托收承付付款登记簿”中对拒付情况加以登记即可。如果在拒付时,收款单位发出的商品、物资已经收到,应在“代管物资登记簿”中对收到的物货进行详细登记。如果付款单位实行部分拒付,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承付理由书”,按照部分承付金额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物资采购
贷:银行存款
例:大圣公司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大明公司销售商品77000元,合同规定验货付款。大明公司验货后发现有其中3300O元商品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因而只承付44000元,其余部分予以拒付。大明出纳员填制一式四联“托收承付结算部分拒绝承付理由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拒付手续。财务部门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拒绝承付理由书”第一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物资采购 38188.0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811.97
贷:银行存款 44000
付款单位拒付后,对收到的收款单位发来的商品、物资应负责妥善保管,不能动用。银行如果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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