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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期间由另一公司垫付的费用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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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是一家新建公司,筹备当时没有建帐,许多费用的资金是由另外一个公司垫付,并且记入了垫付资金公司的费用,我公司跟该公司系由同一法人投资。现在我公司想要引入资金,以体现我公司当时所付出的费用,就把以前支付的费用由垫付资金的公司列出清单,但却无法转过单据。请问,我公司现在支付的这些开支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这种情况在实务工作中经常遇见,特别是双方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人时,这种代付的费用的确很难处理。对于这些开支,我们认为有两种解决方法:

  1.将实际情况以书面报告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征求他们的处理意见,在获取主管税务机关的书面意见后处理。

  2.将这部分费用作为垫资公司的投资。即在对方企业作为“长期投资-xx公司”核算,你公司作为“实收资本”处理。虽然它不能作为当期的费用支出,也无法列入开办费而逐年摊销。但是在最终企业清算时,可以相应降低该部分清算所得,从而减少清算所得税,对于公司的股东而言仍然会有潜在的税收利益,只是延缓了这种利益取得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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