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问:依据国税发1999(173)号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不能进技术开发费,不能享受超额抵扣政策,我企业属于国有企业,问是否也受此政策约束?如果必须进无形资产核算,则摊销额能否进技术开发费?
答:根据1999年3月25日国税发[1999]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所以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不能计入技术开发费。该项费用支出应计入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摊销额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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