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一些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含有大额预付款项的购销合同,管理不善,货款面临重大风险,企业承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以本市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公司)3次对外采购活动为例:
1、大兴公司XX年与黑龙江省桦南县某经济开发中心签订了一份采购大豆合同,合同金额534万元,货物交售期为三年半,预付款500万元。但大兴公司在签订采购合同的前2天,就已签发了500万元预付款的转帐支票。这份履约期长达三年半,且预付款比例93%的采购合同,最后使大兴公司200多万元的余款无法收回。
2、大兴公司XX年向哈尔滨市某公司贸易部购买大豆。在没有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大兴公司以预付款的方式先后汇款1000多万元,其中900 多万元汇给对方业务员,后因该业务员辞职和失踪造成大兴公司损失200多万元。
3、大兴公司XX年向汕头某公司订购进口毛菜油15000吨,总金额10980万元。双方约定由汕头某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大兴公司须在申请开立进口货款信用证前5天预付3000万元。由于该批货物涉嫌走私被南京海关没收,造成大兴公司损失3000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企业应该加强采购合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首先,企业领导要重视采购合同管理工作,防止因采购合同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其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采购合同的审核、履行行为,确保采购合同资金安全。第三,应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签定和执行过程的监督,规避经营风险。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