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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龙昌是目前公布中报的上市公司中少数几家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而且我们注意到该公司自1998年年度会计报表起,1年半以来的中报和年报因为同样的原因,已经是连续4次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仔细分析这些解释性说明我们可以发现一是由于1998年3月1日起受托经营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所属秦京输油管线,其管输费收入计入了石油龙昌的主营业务收入。而更令人瞩目的则是由于该公司就香港丹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在境外的子公司)拆借两笔合计850万美元的外汇资金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7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诉讼请求石油龙昌承担这850万美元资金拆借的连带保证责任。99年报公布时"此案还在调查审理之中",而目前此案则已组成了合议庭。显然这又是一起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惹来的祸。
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如果当事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在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石油龙昌为这两笔合计850万美元外汇资金拆借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因此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然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石油龙昌虽然于1998年11月和12月以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不具有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和未与石油龙昌形成担保法律关系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但以此为抗辩事由能否成功尚待法院判决。2000年7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中规定对企业如果与未决诉讼、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而该义务的履行将很可能(发生的可能性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该义务的金额又能够可靠地计量,则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必须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方中单列为"预计负债"项目反映,如果清偿这些负债所需支出预期可获得补偿(如企业在履行担保义务的同时,通常可以向被担保企业提出额外追偿要求),则补偿金额可以在基本确定(可能性大于95%但小于l00%)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另外单独确认。企业因未决诉讼、对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事项确认负债时所确认的费用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还应作为"营业外支出"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因此到了今年年底石油龙昌在编制2000年度会计报表时,虽然法院可能尚未作出终审判决,但因连带责任而承担了现时义务,而该义务的履行又将很可能导致承担还款连带责任(即使实际尚未支付),金额又能够可靠地计量,那么将有可能发生一笔确认预计负债时所发生的营业外支出(根据最可能的发生金额计算),广大投资者对此应引起足够的注意。
在石油龙昌合并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的"其他应收款"内还有一笔96年就已经发生的沈阳丹诚公司3,360,000.00 元借款(奇怪的是无论在本次中报还是在99年报中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其他应收款"内对该欠款原因都解释为往来款,而非借款),此丹诚与彼丹诚究竟是什么关系,我们不得而知。而对沈阳丹诚公司和新加坡昌明公司、香港新泰公司等三家公司共计11,019,030.00元这些帐龄为四至五年的其他应收款,因债 务人偿债存在困难,公司虽然已按最高比例计提该等应收款项的坏帐准备,但毕竟这还只是30%并没有全额提取。石油龙昌除了为香港丹诚集团有限公司那两笔合计850万美元外汇资金拆借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外,在其中期报告正文内的会计报表附注"八、或有事项2、 对外担保"中我们可以看到:该公司还为河北龙昌药业有限公司3050万元短期借款、廊坊开发区中油管道实业开发有限公司7000万元短期借款提供了担保。
1998年、1999年上市公司的中报年报表明,这两年,存在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占公司总比例均在1/4~1/3之间,即目前沪深两市约有300余家上市公司存在对外担保。而担保诉讼案也在上市公司各类讼案中占据越来越高的比例。中国证监会已在今年6月15日正式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担保程序、防风险措施以及全面信息披露等多方面,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予以了规范,从政策上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上市公司的相关风险。我们也高兴的看到石油龙昌在中报内表示公司已经认真学习了这一规定,对该通知下发前已发生的担保,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今后公司的运作中要坚决按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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